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一笔业务的购销合同,当该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如期将货款汇入对方帐户后,对方却迟迟不发货。于是,购货方一天几个电话前去询问。对方先是说备货的运输车半道抛锚了,正在紧急修理;过了几天又说货已备齐,但联系火车车皮需要办不少手续,还要打通某些关节,请再等几天。三拖两拖,一个多月过去了。购货方等不及了,派人前往催办,而对方则好酒好肉地殷勤招待,酒过三巡后面露难色地说,联系车皮的事情中间遇到了点小麻烦,不过不要紧,已经派人疏通,估计很快就可搞掂。哄得来人深信不疑,住了几天就打道回府了。这一来一回又过了一个多月。再以后对方又放过话来,说车皮虽然解决了,但数量不足,需要继续再争取一部分才能满足需要。于是,又是一个冗长的周期。尽管购货方多次电话催促,对方态度极好,况又始终致以十二分歉意,信誓旦旦地表示绝对不会出什么问题,只要车皮全部解决,立即着手发货。从春到冬,一年多过去了,车皮还是没办利索。于是,购货方忍无可忍了,要求对方退款。对方满口答应,说很快就将退款给你们。结果,“很快”并不快,又是一个多月过去,退款一事遥遥无期。再催问,说是钱都压在了货上,需要把货卖掉才能凑齐钱,不过货已卖得差不多了,款很快将寄去。……就这样,在极友好的态度中,耍尽伎俩,愣是拖过了两年时间。当购货方忍无可忍,决定与其对簿公堂时,对方却一反往常谦恭之态,告之请君自便。原来,对方利用了购货方的疏忽,将违约责任拖过了诉讼时效(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)。
对付这种“拖时效”的办法,就是要立据为证。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还款约定,仅凭电话和口头允诺,是难以作为有力的证据的。签订了补充合同条款,就等于合同在延续。当然,要注意新的时效期,防止超过新订立补充合同条款的诉讼时效。